近日,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《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涉及多处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新增和修订条款,其中第十四条、二十一条,明确了保密部门要支持巡视工作,巡视前要听取保密部门对被巡视单位有关情况通报。
《条例》还对保守巡视期间产生和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《条例》全文及修订条文对照表如下
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